銀行透過“信貸能力自動評核系統”以自動化的方式對當事人信貸評級作出決定,屬於對當事人信譽的評定,是基於銀行與客戶所簽署的合同,上述情況是訂定或執行合同的滿足條件,因此當事人須受“信貸能力自動評核系統”自動化決定的約束(參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自動化信貸評級結果,當事人有權提出反對。如當事人提出要求,銀行方面應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評級結果所依據的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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