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資料當事人享有三大權利,包括資訊權(在收集資料時,資料當事人有權知悉負責處理其個人資料實體的身份及如有代表人時其代表人的身份、處理的目的及其他相關資訊)、查閱權(資料當事人可以向負責處理資料的實體獲知處理其資料的目的、被處理資料的類別、資料接收者或接收者的類別,資料當事人對資料進行更正、刪除或封存等),以及反對權。《個人資料保護法》除明文規定資料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外,還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人或機構處以行政或刑事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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