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的資訊權、查閱權及反對權是資料當事人保護其個人資料的基本權利,僅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作出限制。在資訊權方面,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第5款規定,若經法律規定;基於安全、預防犯罪或刑事偵查的理由;以統計、歷史或科學研究為目的處理資料,在不可能告知資料當事人或作出告知的成本過高,又或當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資料的登記或公開時,可免除向當事人提供資訊的義務。在查閱權方面,根據同一法律第11條規定,當個人資料的處理與安全、預防犯罪或刑事偵查有關時,查閱權通過在該情形下有權限的當局行使;在專為新聞、藝術或文學表達目的而對資料處理時,查閱權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局行使。另外,健康資料(包括遺傳資料)的查閱權由資料當事人選擇的醫生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