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機構來函查詢公司前職員的個人資料(薪金、工作表現等),並附有該職員的同意書,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便可處理其個人資料。換言之,其他機構在取得公司前職員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可取得或查詢該職員的資料,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並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此外,為便於公司更好地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員工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局建議公司處理員工的個人資料,應制定相關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讓員工知悉其哪些個人資料被公司收集、收集的目的及有關的資料會否告知第三人等資訊。在《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中可載明,除法律規定必須披露員工的個人資料外,其他情況必須取得員工的明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