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一般只針對高風險業務及在高風險的範圍進行,例如出入口、存有有價值物料或機密資料的地方,以保障僱主的合法利益及潛在風險。僱傭關係應以互信為基礎,僱主對僱員作出監察應遵循合法、適度及確保資料當事人權利等原則,對於不掌握機構保密資料的員工工作地點或非高風險區域,應避免進行監察。另外,僱主在員工工作地點裝CCTV系統,應制定“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讓僱員傳閱,“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應讓僱員知悉收集資料的目的及用途等資訊。法律賦予僱員反對權,若僱員認為本身有重大的個人利益,且個人利益高於僱主收集個人資料的利益,可向僱主提出異議,倘雙方不能達成共識,個人資料保護局會應其要求發出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