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規定資訊權是資料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收集個人資料的實體在收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確保當事人資訊權的行使,即應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的身份及如有代表人時其代表人的身份、處理的目的及其他相關的資訊,以上資訊可以透過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在員工入職時讓其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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