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決定監察僱員的行為後,僱主應就《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內容同僱員溝通,取得其理解及合作。僱主應通過各種渠道確保僱員知悉聲明內容,並及時檢討及修訂。僱主向僱員作出《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是為了保障僱員的資訊權的行使,僱主應將監察的方式向僱員公開,被收集者有權知道收集資料的種類、目的、用途。監察方式必須合法及適度。除違法及違紀調查外,禁止進行秘密監察。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7樓
電話:(853)28716006
傳真:(853)2871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