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不應將該等監察資料作為證據而處分該名員工,因為監察的目的必須在《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中指出,如將保安理由所得的監察資料用於評核員工的工作表現,即個人資料的處理與監察目的不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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