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問題:
若僱主對僱員進行監察,在翻查監察資料時必須確保僱員在場或已對其作出通知,若僱員被懷疑從事不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或行政違法行為時,當翻查監察資料時,同樣需要讓僱員知悉嗎?
A答覆

若僱員被懷疑從事不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或行政違法行為,在調查階段,調查/偵查人員可依法翻查監察資料,無需通知當事人。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7樓

電話:(853)28716006

傳真:(853)2871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