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問題:
經向員工及市民作出通知後,對涉及公眾諮詢的電話進行監察是合法的,但是僅以員工有否外洩資料為目的進行監察,是否構成犯罪?
A答覆

為了確保僱員的服務質素,對於公眾諮詢的電話進行監察是合法的,但是僱主必須事先讓僱員及市民知悉電話監察的存在,例如在接通電話後,對來電者聲明“為確保服務質素,以下對話可能會被錄音”,對裝有錄音監察的電話作出適當的標識等。針對工作場所的錄音不同於對私人場所的電話錄音,《澳門刑法典》186條就私人生活錄音規定了刑事處罰措施,其中要保護的法益是市民的私人生活。但僱主對僱員進行電話監察,是在工作地點,對僱員使用機構提供的電話進行工作時錄音,其目的並非侵犯僱員的私人生活。且僱主對僱員進行監察時必須遵守適度、合法及公開原則,盡量減少對僱員的個人資料的收集。一般情況下,亦不應涉及僱員的私人生活。對於僱員的內線通話,個人資料保護局建議不進行電話錄音。另外,僱主收集僱員的個人資料時,需制定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聲明中應列明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哪些地方裝置監察設備,以及監察的目的等。除非涉及刑事及紀律程序,僱主應在僱員在場的情況下翻查已紀錄的監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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