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對僱員進行監察,屬於對個人資料的處理。進行監察行為應以透明、合法的方式進行,應尊重私人生活的隱私及遵守法律對個人基本權利、自由和保障的規定,亦應遵守善意原則(見第2條及第5條)。其中所指監察行為的合法性,包括目的合法性、方法合法性及範圍合法性。僱主在經營範圍或權責範圍內,基於運作、業務及整體需要而對僱員的活動進行監察,其目的是合法的。要以合法的方式進行監察,這些方法須為達到目的所必須。監察方式必須向僱員公開,除違法及違紀調查外,不能以秘密的手段進行。監察的範圍以僱員與工作有關的活動為限,盡量將對個人資料的收集及處理減到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