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問題:
機構處理個人資料,如涉及資料的自動化處理要向個人資料保護局作出通知,若個人資料保護局發現當中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會否主動要求機構更正?
A答覆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負責處理資料的實體應從處理開始起八日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對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通知個人資料保護局。本局收到通知後,會將有關通知載於登記內,公開讓公眾查詢。換言之,通知的作用是進行登記並讓公眾公開查詢。若本局發現僱主提交的通知事項中涉及以互聯方式(參見第9條及22條規定)處理個人資料,但沒有向本局申請許可,或將個人資料轉移到本澳以外的地方(參見19條及20條規定),但沒有交予本局審議,這些都是沒有依照法律規定處理的情況,本局會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規定,要求僱主提供法律規定的資訊(資料種類、處理目的及處理的安全性等),以便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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