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一款(五)項規定,僅在處理資料的目的所需時間內保存個人資料。就已離職員工的個人資料的保存期限,本局公佈了一批豁免履行通知義務的許可,當中包括員工個人資料保存期間的規定,請參考(第1/2007及2/2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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