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民甲表示曾多次收到自稱A公司的推銷電話,甲在每次來電中皆有詢問對方如何取得其電話號碼,獲回覆為隨機抽樣。而其後甲表明不希望再收到A公司的推銷電話,並要求A公司刪除其電話號碼,但仍繼續收到A公司的推銷電話。
甲認為,A公司的做法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向本辦公室作出投訴。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第1款(一)項及第3條第1款規定,本案中有關資料的處理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經本辦公室向A公司了解,其表示甲的手機電話號碼並非由A公司的香港或澳門職員撥打,該公司亦沒有相關手機號碼之記錄。本辦公室認為,相關的推銷電話沒有來電顯示,以及甲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A公司向其進行電話推銷。
因此,暫沒有資料證明A公司曾致電甲、曾處理甲的個人資料,以及違反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關於反對權的規定。但為確保資料當事人反對權的行使,本辦公室要求A公司如日後親自或委託其他機構進行電話推銷時,應對拒絕收到推銷電話的電話號碼予以記錄,制定不願接收宣傳資料之客戶名單,以避免重覆撥打相關號碼。最後,考慮到A公司在香港亦設有公司,而本案所涉及的直銷情況可能受香港的資料保護機構的監管,故通知該機構。
本辦公室已將處理結果回覆甲及A公司,並建議A公司作出改善。個案已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