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司裝設指紋考勤系統

編號:0048/C/2012

查詢內容

  A公司裝設指紋考勤系統,需要收集員工的指紋。A公司查詢:這種做法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回覆內容

  根據查詢人就個案情況提供的詳細具體資料,本辦公室回覆如下: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第1款(一)項及第3條第1款的規定,本查詢中有關資料的處理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另外,根據同一法律第6條規定,A公司收集及其後處理僱員指紋資料的正當性可以透過僱員明確同意或合同條款中明確訂明而取得。在特別情況下,如A公司證明其具有優先於當事人利益或權利、自由和保障的正當利益,也具正當性處理。而僱員有權基於其正當及重大理由反對A公司處理其指紋資料,當反對理由合理時,A公司不應再作處理。反對理由是否合理需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關於指紋考勤系統,可參考本辦公室發佈的指引:《使用指紋/掌形考勤設備的問題》。

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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