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負責處理資料的實體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如有代表人時其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
b.處理的目的;
c.資料當事人類別及與其有關的個人資料或資料種類的描述;
d.可被告知資料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類別,以及告知資料的條件;
e. 當不是負責處理資料的實體本身處理時,承擔處理資訊的實體;
f.個人資料處理中或有的互聯;
g.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
h.資料當事人知悉或更正與其有關的個人資料的方式和條件;
i.擬向第三國家或地區所作的資料轉移;
j.容許初步評估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和第16條確保資料處理的安全而採取的措施是否適合的一般描述。
a. 親身遞交(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7樓)。在此情況下,以交收日為作出通知的日期。
b. 郵寄(地址:“澳門郵政信箱880號”,或“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7樓”)。在此情況下,以郵戳日期為作出通知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