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 個人資料保護局(下稱本局)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接受及處理該法律規定的發出意見書的請求,不收取任何費用。
  • 申請由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提出。
  • 發出意見書的申請,須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及須按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規定提供以下資料:

a.負責處理資料的實體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如有代表人時其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

b.處理的目的;

c.資料當事人類別及與其有關的個人資料或資料種類的描述;

d.可被告知資料的接收者或接收者的類別,以及告知資料的條件;

e. 當不是負責處理資料的實體本身處理時,承擔處理資訊的實體;

f.個人資料處理中或有的互聯;

g.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

h.資料當事人知悉或更正與其有關的個人資料的方式和條件;

i.擬向第三國家或地區所作的資料轉移;

j.容許初步評估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和第16條確保資料處理的安全而採取的措施是否適合的一般描述。

  • 如有附交文件,必須在申請函中逐一列明,並按次序附於申請函之後。
  • 核實申請函內的資料正確無誤後,如申請人為法人或具有法律人格的實體,需加蓋印章及由負責人按身份證明文件簽署作實;如申請人為自然人或無法律人格的實體,需由申請人/實體負責人按身份證明文件簽署作實,及附交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申請函可以下列方式向本局提交:

a. 親身遞交(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7樓)。在此情況下,以交收日為作出通知的日期。

b. 郵寄(地址:“澳門郵政信箱880號”,或“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7樓”)。在此情況下,以郵戳日期為作出通知的日期。

  • 如有需要,本局將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交申請所需的文件。
  • 本局會將處理結果以公函方式通知申請人,並按法律規定對相關的“意見書”適當公開及在年度報告中刊登。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7樓

電話:(853)28716006

傳真:(853)2871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