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通知
除了一些符合簡易通知或豁免通知的情況,否則負責實體如遇以下四種情況,須向本局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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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化處理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或如有代表人時其代表人,應從處理開始起八日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將為了實現一個或多個相互關聯的目的而進行的一個或一系列、全部或部分自動化處理,通知公共當局。商戶使用電腦記錄客戶的資料
商戶在店舖內外安裝和使用攝錄監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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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敏感資料但當事人無能力作出同意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
當根據第七條第三款(一)項處理個人資料時,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個人資料的非自動化處理須作出通知。社服機構為長者提供健康護理服務而涉及處理長者的健康資料等敏感資料,倘長者不能明確表示同意,則需要依法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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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豁免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資訊而須履行通知義務的情況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第五款(三)項
尤其是當以統計、歷史或科學研究為目的處理資料時,在不可能告知資料當事人或作出告知的成本過高,又或當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資料的登記或公開時,但在該等情形下應通知公共當局。例如A:學術機構開展某項研究而需要處理大量個人資料,但無法有效將有關資訊提供予資料當事人,或向資料當事人提供資訊的成本過高時,則須於處理開始前向個人資料保護局作出通知。
例如B:房地產中介人在沒有具體交易或業務往來的情況下,透過收集物業登記資料以作推廣業務,在具有充分理由而無法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有關資訊時,應向個人資料保護局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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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轉移至澳門特區以外地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當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轉移或轉移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時,經對公共當局作出通知後,得將個人資料轉移到一個法律體系不能確保上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當保護程度的地方:
(一)轉移是執行資料當事人和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間的合同所必需,或是應資料當事人要求執行訂定合同的預先措施所必需者;
(二)轉移是執行或訂定一合同所必需,而該合同是為了資料當事人的利益由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和第三人之間所訂立或將要訂立者;
(三)轉移是保護一重要的公共利益,或是在司法訴訟中宣告、行使或維護一權利所必需的或法律所要求者;
(四)轉移是保護資料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所必需者;
(五)轉移自作出公開登記後進行。根據法律或行政法規,該登記是為著公眾資訊和可供一般公眾或證明有正當利益的人公開查詢之用者,只要在具體情況下遵守上述法律或行政法規訂定的查詢條件。機構網絡系統的伺服器位於澳門特區以外地區
機構使用伺服器位於澳門特區以外地區的應用程式處理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