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局
私隱政策
根據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條第3款有關"資料處理的公開性"的規定,個人資料保護局(下稱本局)向公眾提供本局的個人資料處理的基本情況。
一、資料當事人類別、資料種類、處理目的及資料接收者
(一) 個人資料
1. 處理申請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申請人及相關申請涉及的人士。
(2) 資料種類:
-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及身份證明文件類別、編號及副本等;
- 其他資料: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收集的資料。
(3) 處理目的:
處理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向本局提出之各項申請。
(4) 資料接收者:
- 根據法律規定、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 有關資料可能會交予因處理申請而需要轉交的人士或機構,當中包括相關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
- 基於刑事偵查及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2. 處理査詢、舉報、投訴及調査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查詢人、舉報人、投訴人以及相關調查所涉及的人士。
(2) 資料種類:
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 以及根據法律規定,在處理査詢、投訴、舉報以及調査過程中所收集的個人資料。
(3) 處理目的:
處理査詢、舉報、投訴及調查。
(4) 資料接收者:
- 根據法律規定、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 因處理有關査詢、舉報、投訴或調査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轉交予與個案有關的人士或機構,當中包括相關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
- 基於刑事偵查及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3. 招聘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求職者。
(2) 資料種類:
-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性別、國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學歷、常用語言、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等;
- 履歷資料;
- 其他資料: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收集的資料。
(3) 處理目的:
人員招聘。
(4) 資料接收者:
根據法律規定、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4. 舉辦活動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本局舉辦(包括主辦、合辦及協辦等)的活動的參與者及相關人士。
(2) 資料種類:
- 身份認別及聯絡資料:姓名、出生日期或年齡、性別、國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學歷、常用語言、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職業、職務、任職或就讀機構、學生證種類、編號及副本、相片等;以及倘有的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之父母/監護人/保佐人資料;
- 活動資料:活動中涉及的聲音及影像(如照片、錄音、錄影)、活動表演、活動評估及獎懲等;
- 財政資料:當涉及報名費、獎金等金錢支付時,相關人士的銀行帳戶資料等;
- 其他資料:其他和活動相關的資料。
(3) 處理目的:
舉辦活動;作活動紀錄及歷史紀錄。
(4) 資料接收者:
- 根據法律規定或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 提供保險的相關保險公司。
5. 訪客登記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本局的訪客。
(2)資料種類:
- 身份證明資料:姓名、身份證明文件或工作證編號;
- 機構資料:由代表機構造訪的訪客提供的所屬機構名稱。
(3) 處理目的:
訪客登記。
(4) 資料接收者:
- 根據法律規定、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 基於刑事偵查及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6. 個人資料保護局網頁管理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本局網頁的使用者。
(2) 資料種類:
瀏覽使用者的互聯網域名、IP地址及所在地區;開始及結束瀏覽的日期及時間;所瀏覽的網頁;倘由其他網址的超連結連進本網站時該網站的域名等。
(3) 處理目的:
本局網頁管理,尤其是統計網站的使用情況。
(4) 資料接收者:
- 根據法律規定、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 基於刑事偵查及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二) 工作人員資料
1. 人事管理
(1) 資料種類:
-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性別、國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學歷、常用語言、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納稅人編號、社會保障基金受益人號碼及退休金或公積金受益人供款編號;
- 家庭狀況:婚姻狀況、配偶姓名、子女或由其扶養的人士的姓名及其他用於計算給付、補助及津貼的資料;
- 職業活動資料:職業的種類、工作時間及地點、內部認別證件號碼及發出日期、年資、職級、職級年資、薪金等級、合約性質及期間;
- 與報酬相關的資料:基礎報酬、其他固定及非固定的報酬、津貼、假期、出勤記錄、特別假期,其他與補充報酬的發放,及與強制性或非強制性扣除的金額或稅收有關的資料;
- 補充資料:工作人員或其家庭成員無工作能力的程度、因工業意外或職業病而暫時無工作能力的情況、支付地點、銀行帳戶號碼、需代作強制性或非強制性扣除的社團或實體的認別資料及會員編號;
- 紀律資料:根據法律規定所收集的紀律資料;
- 其他資料: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收集的資料。
(2) 處理目的:
人力資源的行政管理;各種報酬、給付、補助及津貼的計算及支付;根據法律規定,對薪酬的強制性或非強制性扣除的計算及就源扣繳;執行司法決定或判決,以及處理工作人員提出的申請;其他與報酬、給付、補助或津貼相關事項的處理。
(3) 資料接收者:
- 根據法律規定、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 管理退休金或公積金的實體。
- 為工作人員提供保險的保險公司。
2. 電子郵件及互聯網監察
本部份只適用於員工使用本局提供的電郵帳戶收發電郵,使用本局提供的資訊設備瀏覽互聯網的情況,並受相關的本局《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規則等規範。
(1) 資料種類:
- 員工的收發電郵中的電郵地址、日期、時間、標題及內容;
- 員工瀏覽互聯網的時間、網頁、傳送或接收的資料。
(2) 處理目的:
- 確保服務質素、資訊保安及評核員工工作表現。
(3) 資料接收者:
- 基於紀律調査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轉交負責紀律調査的人員。
- 基於刑事偵查及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3. 掌形及指紋考勤系統管理
(1) 資料種類:
由系統紀錄之員工的掌形及指紋資料、編號、姓名、職級,以及對應的進出日期及時間。
(2) 處理目的:
考勤管理。
(3) 資料接收者:
- 基於紀律調查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轉交負責紀律調查的人員。
- 基於刑事偵査及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三) 其他資料
1. 電話監察
本部份只適用於使用本局的錄音電話的情況,並受相關的本局《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規則等規範。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錄音電話的使用者(包括市民及工作人員)。
(2) 資料種類:
打出及接聽電話的電話號碼、日期、起始時間、終止時間及內容錄音。
(3) 處理目的:
確保服務質素、評核員工工作表現、保障本局的合法權益。
(4) 資料接收者:
- 基於紀律調査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轉交負責紀律調查的人員。
- 基於刑事偵查及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2. 攝錄監察
本部份只適用於使用裝設於本局範圍的攝錄監察設備的情況,並受相關的本局《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規則等規範。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經過裝設於本局的攝錄監察設備者。
(2) 資料種類:
所有經過裝設於本局的攝錄監察設備的人士之聲音及影像。
(3) 處理目的:
保障本局的財產及其他合法利益; 保障員工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確保服務質素(只限於公眾接待處區域);評核員工工作表現(只限於公眾接待處、出入口區域、考勤設備前區域)。
(4) 資料接收者:
- 根據法律規定、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 基於紀律調査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會轉交負責紀律調査的人員。
- 基於刑事偵查及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3. 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管理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
(2) 資料種類:
-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年齡或出生日期、性別、常用語言、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相片、納稅人編號及銀行帳戶號碼。
- 其他資料:支付方式,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及保單號碼等資料。
(3) 處理目的:
與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進行聯絡,以及管理收支憑證(包括帳目)。
(4) 資料接收者:
- 根據法律規定、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 基於刑事偵查及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4. 文件收發及檔案管理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發件人及收件人,存檔文件中涉及的人士。
(2) 資料種類:
-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郵地址。
- 其他資料:存檔文件中涉及的資料。
(3) 處理目的:
文件收發及檔案管理。
(4) 資料接收者:
- 根據法律規定、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 基於刑事偵查及訴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5. 公共關係
(1) 資料當事人類別:
本局因公共關係工作而接觸的人士。
(2) 資料種類:
- 身份認別資料:姓名、年齡或出生日期、性別、國籍、地址、電話號瑪、傳真號碼、電郵地址、常用語言、身份證明文件種類、編號及副本、職業、職務、機構名稱、相片等。
- 其他資料:公共關係工作中涉及的資料。
(3) 處理目的:
公共關係工作。
(4) 資料接收者:
- 根據法律規定、應資料當事人同意或要求須通告的實體。
- 基於刑事偵查及訢訟的需要,有關資料可能被轉交警察當局或司法機關。
二、互聯及轉移
本局不會將所持有的資料與其他機構的資料庫的資料互聯;也不會將本局內不同目的的資料庫的資料互聯。
除根據法律規定、經當事人的同意或應當事人要求外,本局一般不會將本局所持有的資料轉移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在例外的情況下, 個人資料保護局局長可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的規定,就獨立個案決定將本局所持有的資料轉移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
三、當事人的權利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至第12條之規定,資料當事人具有資訊權、查閱權、更正權及反對權等權利,有關權利之行使需使用本局制定的專用表格或以書面方式向個人資料保護局局長提出,無需收費。
四、本政策的修改
本局有權隨時刪除、編輯本政策的內容,而無需作出事先通知。